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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14日 浏览次数:【关闭页面】 【返回首页】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2023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2号)、《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其中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正高级实验师为正高级职务。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五)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40岁以下),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36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四)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五)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六)申报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七)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专业要求,担任讲师(实验师)或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任职年限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副教授(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提前1—2年破格申报教授(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职称,任现职期间应满足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的要求并考核合格,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讲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担任1门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3.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专业课教师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8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0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者在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6)中的1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4)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

(6)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赛区二等以上奖励。

第八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能力。

2.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遵循教学规律,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方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5.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专业课教师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或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它社会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调研、实践报告。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8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8)中的1条:

(1)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翻译8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3)取得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并获得学校“双师型”教师或一体化教师认定;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4)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主持人)。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教科研项目。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5名发明人),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25万元以上。

(8)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兼职教师、从事临床医学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110学时、8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3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4)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3名)。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或省级以上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3名)。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3名发明人),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25万元以上。

第九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2)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2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1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二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第十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2.系统担任2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专科学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引领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或担任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3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2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7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6)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重点教改研究项目1项。

(7)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兼职教师、从事临床医学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110学时、8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3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4篇。

(3)独立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12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5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6)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级(限前2名)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教改项目。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5万元以上。同时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第十一条  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4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4篇。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或省一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限前3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国家级限前3名,省级特等奖限前2名、一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专职辅导员完成学校分配的学生教育管理任务,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教学任务且教学课时等达到岗位业绩要求的,可申报该专业高校教师系列职称;或年均带学生数不少于 150 人且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的,也可申报晋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高校教师系列职称。

第十三条  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技巧和较丰富的实验经验,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进实验技术条件。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指导学生实验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等)。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能够对相关实验仪器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

3.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120学时;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1项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5中的1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2篇(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实验指导用书(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

4.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 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

5.独立设计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四条  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熟练掌握实验设备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承担1门实验课程的教学,教学效果优良。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

3.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主持完成1项实验课程开发项目;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2项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或主持过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

4.指导和培养青年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取得较好成效。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8中的1条;学历或专业破格申报人员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8中的2条;任职年限破格申报人员,参照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执行。

1.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3.省部级科技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3名)。

4.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教科研项目。

5.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

6.主持完成2项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使用效果良好。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5名发明人), 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25万元以上。

8.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第十五条  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丰富的实验操作经验、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

2.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系统承担1门以上实验课的实验教学工作,年均实验课时不少于120学时,教学效果优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主持完成2项以上高水平实验课程开发或改进项目。积极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取得优异成绩。

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大社会服务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

3.在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或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使用、维护、检修、故障排除与管理、仪器设备功能的深度开发、自行研制开发实验设备或大型专用软件等方面成绩突出。

或者负责或参与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和实验课程建设等工作,研究成果或建设成绩在实验教学中发挥良好作用,效果显著。

4.指导和培养多名实验技术人员2年以上,成效显著。

(二)教科研成果,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1至4条须具备1条以上;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1至4条须具备1条以上:

1.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1项(均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省级教学工程项目或省级重点教学改革项目1项。

2.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省部级二等奖限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3.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编写人,或1项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的第一编制人,并正式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2项以上重大技术革新、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成果创新性强,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或者近5年负责承担过高水平(省级以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建设管理成绩突出,在全国同类型实验室管理中处于领先地位。

5.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实验相关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期刊论文被SCI或EI收录);或者独立出版学术著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或EI收录2篇。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5万元以上。

7.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第十六条  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评审的专业理论水平、实验技术工作和业绩成果等要求,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10名,二等奖限前5名),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第1名)。

2.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3.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3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

第十八条  申报人所取得学历、学位的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除外语、体育、音乐、美术、医学等特殊专业要求专业一致外,原则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

第十九条  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晋升教师职务时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满2年后,任职年限达到要求,可正常申报。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专业课、公共课、基础课严格按照我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表中对各门课程的归类进行界定。

教学课时包含理论课授课、实验课授课、教学督导听课评教等。以教务处、质量控制办公室、继续教育部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课时为准。

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访学、交流、挂职锻炼等,视为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年均教学课时。

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等,应提供学校原始考评材料和相应文件。分学期组织教学质量考评的,优秀次数在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倍。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任职年限延长1年。

第二十一条  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应附企业鉴定、学校考核意见和教师本人实践报告等材料;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应附学校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和教师本人总结报告等材料。提供2017年及以后的相关材料,2016年及以前不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CD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论文收录应附检索、收录证明。SCI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和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

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一般指同行专家公认的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研究所(中心)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旬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等。论文不含未被SCI、EI、SSCI和A&HC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要求(如中级职务)外,论文作者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六条  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

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省级政府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相关成果材料。

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提供决策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指专业建设项目、教学团队、课程建设项目、基地建设项目等,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立项、认定(验收)的正式文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原始申报材料。如教育行政部门未组织认定(验收),以学校认定(验收)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专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账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主持”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证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著作、教材、论文和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能竞赛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等业内公认的规范赛事。

第三十四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三十五条  本条件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条件由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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