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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8日 浏览次数:【关闭页面】 【返回首页】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激励作用,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环境,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6)、《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进高校全面开展自主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95号)、《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2号)和《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广泛深入宣传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和重要意义,积极稳妥推进职称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第三条  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突出贡献,民主评议、独立评审,客观公正、责权统一的原则,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主评审、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评审、委托具有评审权的省内其他机构评审。

 

第二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学校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规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职改领导小组”)是学校职称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审议、确定职称工作的重大问题,依规组织自主评审、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评审、委托其他机构评审等职称评审工作以及学校职称聘任工作。

第七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职改领导小组组长,校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外事处、质量控制办公室、监察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职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职改办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兼任。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职称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资格的审查、业绩考核和推荐。评审组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本单位(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9人组成,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单位党政负责人不得超过评审组人数的1/3。高级职称人员不足时,可聘请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成员担任评委。

第九条  校职改办负责职称评审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职称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拟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组织召开评审会,如实、准确记录评审各环节情况,特别是评审未通过人员的未通过具体原因、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等情况,及时上报评审结果信息。负责落实职改领导小组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接收、处理涉及职称评审的群众来访、来信和举报。校纪委书记担任评审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监察室主任担任副组长,评审工作监督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等环节中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报职称的,本人应当回避;对提供虚假材料、未履行核查责任、未按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公示、评审以及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

 

第三章  自主评审

第十二条  学校对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中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学科(专业),依规开展自主评审工作。不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由学校委托具有评审权的省内其他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及量化积分细则》和有关政策组织开展申报、考核、评议、推荐、评审工作。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自主评审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在职在岗申报人员及委托评审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高校系列“绿色通道”,须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经上级批复同意,学校组建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一)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校教师(实验人员)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承担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高评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或校长委托副主任委员担任。

(二)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校教师(实验人员)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会”),承担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中评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9人。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或校长委托副主任委员担任。

评委会委员由符合条件的校内和校外人员组成。评委会委员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职在岗,专业技术水平较高;高评会委员须担任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3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评会委员须担任3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依据年度工作方案,评委会校内委员在评委库中随机抽选、聘任,校外委员从其他高校教师(实验人员)评委会委员或我省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评委会组建情况报上级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自主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方案

学校根据职称岗位设置情况,制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包括年度评聘计划、岗位职数、评审系列和专业、评审方式、受理材料要求、评审时间等。方案由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核准、备案后实施。

(二)个人申报

   根据评审标准和岗位条件,个人向所在单位(部门)自主申报。申报人员须保证本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材料应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逾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审核、展示、量化积分

评审组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展示、量化积分。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核把关,在群众评议基础上,根据不同岗位要求,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操守、教学科研水平、工作业绩、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量化积分、公示,推荐结果需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并在评审表中填写考核意见和推荐意见,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个人信息和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签字盖章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职改办。

(四)材料复核、展示

由学校职改办组织校职称评聘委员会委员以及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外事处、质量控制办公室、监察室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基本条件及奖励情况(不含教科研奖励)审核组、教学条件及教学工作业绩审核组、科研条件及科研工作业绩审核组(每组不少于5人),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及量化积分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量化考核。量化考核得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不再受理有关申诉。同时对所有申报人的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证件等统一在学校公开展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不得上报。

(五)推荐

校职称评聘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单位(部门)评审组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评议。依据评议结果和量化考核得分,按本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及上级批复的专业技术岗位指标数1:1向评委会推荐。

1.量化考核得分和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评议推荐得分总分100分,其中量化考核得分占70%,校职称评聘委员会评议推荐得分占30%。依据学校岗位设置和年度岗位职数,按照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推荐对象。

2.量化考核原始得分依据《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及量化积分细则》进行核算。同级别、系列申报人中,量化考核原始得分第1名按70分计入总分,其他申报人依此按比例折算后计入总分。

3.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根据到会委员投票结果,全票通过者,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评议推荐得分为30分、计入总分;若为其他得票数时,按通过票数与到会委员人数的比例进行折算后计入总分。

4.申报人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如涉及最终推荐结果,则由校职称评聘委员会二次投票,依据二次投票得票数的多少确定次序;二次投票仍不能确定次序的,依此类推。

5.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申报人中,同级别、系列在编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按照总分共同排序。根据年度岗位职数和总分确定申报人中在编人员推荐对象后,以已确定的在编人员推荐对象中最后一人的总分为基准,低于此得分的人事代理人员不予推荐。

(六)评委会评审

1.召开职称评审委员会成立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专家学习职称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工作纪律等相关文件,明确职称评审要求。学校应当与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签订《职称评审和保密承诺书》。

2.同行专家评议。各级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或综合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依据评审标准,评议组专家集中审阅材料,每份申报材料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审阅,1人主审,其他人辅审。评议组专家充分讨论、评议,综合评价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二分之一(含)以上,可推荐到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予推荐人员,评议组应当注明不予推荐的具体原因。

不设评议组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评议工作。

3.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人数,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分别不少于17人、13人。评议组向职称评审委员会介绍同行专家评议情况,逐一介绍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回答评委提出的质疑。在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照评审标准,独立做出评议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严禁重复投票。

4.宣布投票结果。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会同至少两名评委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七)评审结果公示、备案。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上级核准、备案。

(八)聘任。根据上级核准、备案结果,学校按政策要求以及岗位设置情况、聘任办法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聘任,在聘期内按所聘岗位确定相应工资等待遇。

 

第四章  委托评审

第十七条 对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中学校不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非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含科学研究、医疗卫生、会计、审计、图书、档案、新闻、出版等)具备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申报人员,采用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委托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报的专业须与本人从事的岗位一致;申报条件按《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2号)和非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科学研究、医疗卫生、会计、审计、图书、档案、新闻、出版等系列)的上级文件有关要求执行;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须考试成绩合格。符合以上条件的申报人员,根据当年岗位设置情况,个人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自主申报。申报人员须保证本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材料应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校成立综合评审组,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展示、量化积分、复核、评议。程序及要求同第十六条(三)、(四)。

(三)推荐。学职称评聘委员会召开会议,按本年度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单位(部门)评审组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到会委员同意向委托评审机构推荐的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予以推荐;少于三分之二的,不予推荐。

(四)委托评审。由学校出具委托函,委托具有评审权的省内其他机构进行评审。

(五)委托评审结果公示、备案。委托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上级核准、备案。

(六) 聘任。根据上级核准、备案结果,学校按政策要求以及岗位设置情况、聘任办法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聘任,在聘期内按所聘岗位确定相应工资等待遇。

第十九条  按照人才评价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推荐、由人事档案存放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审核档案后,参加学校的自主评审或委托评审。其中参加学校自主评审的,按本办法第三章自主评审要求执行;委托评审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委托评审工作程序要求执行。

 

第五章  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评审

第二十条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校教师(实验人员)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依规接受省内其他单位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委托评审工作。申报评审条件按《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以及我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受委托。由委托单位开具委托函,并说明岗位职数、委托参评情况等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接受委托。

(二)接收、审核委托评审参评人员材料。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须保证所提供的申报人员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学校职改办材料审核组,负责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外事处、质量控制办公室、监察室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河南医学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以及我省有关文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接收、审核。审核情况提交评委会。

(三)评委会评审。程序及要求同第十六条(六)。

(四)评审结果公示、备案。评审结果通知委托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接受委托评审结果报上级核准、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职称评审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其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及量化积分细则(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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