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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01日 浏览次数:【关闭页面】 【返回首页】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更新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豫人社专技〔2012〕59号)(以下简称《意见》)、《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专技〔2012〕6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有计划、分层次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标是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得到明显提升,知识结构得到优化,业务能力尤其是自主创新能力、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明显增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综合素质大幅度提高,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坚持在职、业余、就近为主的原则;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坚持以教学、科研一线人员为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 接受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我校在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特点及现已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二)到科研、生产等单位服务、实习进修、出国进修或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三)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和交流;

(四)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工程项目和课题研究;

(五)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论文、著作(译作)、以及论文被重要科技、社科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等;

(六)在科研、技术推广、教学、医疗等活动中获得各类重要奖项;

(七)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考试合格;

(八)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

(九)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十)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三章 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和学时计算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习时间

按照《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86学时(64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56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一)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学习、培训、研修班等活动,学时按承办单位要求确定,或由选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考试合格者,每门课按15学时认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三)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5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

(四)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在国家规定的完成时间内,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4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确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8学时。

(五)参加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8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确定为18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0学时。

(六)公开发行出版著作(译作),以每万字为单位,主编确定为9学时,副主编确定为6学时,其他著作人确定为3学时;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一级学会主办并经出版部门批准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4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在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3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在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2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增刊、副刊除外。其论文被SCI、SSCI收录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被EI、ISTP、ISSHP收录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42学时,其他作者确定为18学时。同一篇被收录的论文,可选择认定最高学时,不得重复计算学时。

(七)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按照发明专利主持人排序,第一名确定为48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6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名确定为36学时,同上以此类推。本条内容每年度计算学时限申报一项。

(八)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和国家社科奖的,一等奖以上获奖人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社科奖三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46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获得国家部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科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和省发展研究奖等省部级奖项,一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46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42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38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获省辖市、省业务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和社科成果奖等市厅级奖项,一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38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34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3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

(九)专题调研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或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批示的,确定为20学时。

(十)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每个模块计12学时;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A级合格者,确定为24学时,每错一级减少6学时。

(十一)参加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通过者,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参加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确定为46学时;参加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者,确定为36学时。

(十二)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挂职锻炼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公需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十三)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继续教育时间按每天5学时确定。

(十四)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形式,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认可。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由基地审批部门按实际学习时间确定。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生育;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成绩、承办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的继续教育有效证书统一为《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学校人事处负责我校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或学校集中保管。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按照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复验的依据。《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内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规定,完成公需、专业科目的培训学时、考试(考核)成绩、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证明材料情况及证书登记程序。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并考核(考试)合格后,提交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的原件,由学校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上级人事部门负责审验并盖章。

第十三条 学校人事处每年按要求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备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要在《继续教育证书》中如实记载,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凡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等国家级或省级专家人选者,需完成《条例》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继续教育证书》作为申报国家、省级专家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www.hnzjgl.gov.cn/)完成注册、登记、审核、认定和发放证书、证书查询等工作。

第五章 继续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按照上级和学校要求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继续教育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三)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四)负责组织、登记和检查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

(六)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一)依据上级和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

(二)保障本单位(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三)接受上级和学校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

(四)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

(一)享有规定的脱产学习时间;连续脱产半年以内、半脱产一年以内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申诉权。

(二)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服从学校继续教育安排,按期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由学校提供费用,在国内外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须与学校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事项订立书面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培训费,保证继续教育工作正常开展,重点保证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培训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学习,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各单位(部门)要根据本单位(部门)业务工作需要及人员学历结构、工作任务,在确保本单位(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得申报参评各类奖项。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上级及学校安排的继续教育项目,包括专业教师到附属医院参与临床工作,到高校、科研、医药卫生、生产等单位服务、实习进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其他指定的继续教育项目,无特殊规定的,培训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不服从安排或未能按要求完成的,按每天5学时扣减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直至为零。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本人专业相关、省级以上高水平的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或全国性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按规定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报销参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双师素质教师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报名、考试费用由学校予以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课题(项目)研究、公开发行出版著作(译作)、发表专业论文、获得发明专利、获得科研成果奖励的,按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按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和扶贫等服务基层活动的,按上级要求遴选并落实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费用自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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