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学校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确保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有效处置教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违纪行为,根据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和属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条 教职工个人健康打卡(钉钉打卡)填报不及时,连续2次(含2次)以上的,由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故意错报、漏报、瞒报、谎报健康打卡、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或者提供相关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及以上处分。
第三条 教职工出入校园、教室等公共场所拒不出示健康码、拒不佩戴口罩、拒不接受体温检测的;违反限制出入窜访、限制聚集活动等行为的;健康码变为黄码和红码,未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和社区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教职工拒不参加属地政府或学校组织的核酸检测(特殊情况除外)、依法开展的疫情检查、登记等防控工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教职工非必要不离郑,确需离郑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方可离郑,不可先离郑再补办请假手续。对擅自离郑或外地返郑后未经批准进入校园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教职工不服从校园封闭管理规定,擅自带校外人员入校或为学生私自离校提供便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辅导员或班主任因班级学生管理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疫情防控专员不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有关信息摸排、信息收集、未及时报送本部门疫情防控有关情况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所报内容存在错报、漏报、谎报、瞒报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教职工发布传播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传播散布谣言的,给予记过处分;产生不良影响及危害的,给予降低岗位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教职工疫情防控期间其他违纪行为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级。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疫情防控教工专班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