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年10月25日 14:45  点击:[]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1214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青年骨干教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积极推进“人才强校”工程,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高〔201640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在全校所有学科专业、课程中开展,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行业发展需要以及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实施。

第三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的指导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项目为载体,加强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以人为本,把培养人和支持项目有机结合;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第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将择优资助参与省级、厅级优势特色学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特色专业、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实践实训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建设的青年教师;承担有省级、厅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应用技术创新课题研究所在学科专业的青年教师;以及获得全国、省级、厅级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奖项的指导教师。

第五条  已获国家级、省级、厅级青年骨干教师、教学名师、科技创新人才等重大人才项目资助者,不再参加学校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工作,其资助工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青年骨干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三)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讲师及以上职称。

(四)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双师双能型”优先),专业课教师最近5年在医药卫生等单位(企业)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五)业务水平较高。在教学方面,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效果评价优秀,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校企(医院)合作、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主持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优良;在应用研发方面,具有较强的应用技术研发能力,紧贴区域产业发展和行业企业需求,积极开展实用性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主持或主要参与横向技术开发(攻关)课题,推进技术技能积累创新,在论文、著作发表、专利申请和技术服务等方面成效显著

(六)拟开展的研究项目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前景和预期社会效益。

第七条  青年骨干教师每年选拔一次,采取竞争选优、项目资助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每年底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外事处统筹学科专业、课程建设需要,提出培养计划和名额分配;

(二)各单位(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工作实际进行推荐,推荐结果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外事处对申请人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和社会服务业绩进行量化考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四)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列入学校年度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第八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期三年。

第九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实行目标管理。受资助的青年骨干教师,须在规定的培养期内完成任务,在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团队建设、项目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实现预期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具体考核办法及预期量化指标,由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加强对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的日常管理和中期考核。培养期满后2个月内,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培养对象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要占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一条  青年骨干教师待遇

(一)培养期满,考核合格者,颁发“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证书。

(二)在培养期内享有1万元//年的专项经费。培养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优秀比例不超过青年骨干教师总数的20%),另行予以3万元专项研究经费资助。

该经费主要用于受资助培养的青年骨干教师发表、出版相关的论文、著作、教材、学术报告及鉴定成果以及参加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企业(医疗卫生单位)顶岗(定岗)实践等。经费由财务处划拨至所在单位(部门),按二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三)校级青年骨干教师择优推荐参评上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四)在同等条件下,在学历提升、学习进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二条  培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次年起取消专项经费资助;培养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违反道德规范、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将追回拨付经费。

第十三条  因意外原因或出国一年以上、调离学校工作岗位等情况,致使无法连续研究工作时,受资助培养的青年骨干教师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学校提出中止资助培养报告。

第十四条  单位(部门)根据学科专业、课程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单位(部门)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培养实施方案。未制定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建设方案的单位(部门),不得申报学校及上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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