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增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勤及请假管理对象为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考勤及请假情况与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工资发放等挂钩。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教职工须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不迟到、早退、串岗、擅自离岗、无故缺勤,不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五条专任教师须严格执行教学管理有关规定,按要求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
第六条未经单位(部门)和学校批准同意,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职。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须指定专人作为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考勤员名单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每月考勤结果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须在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人事处,并在本单位(部门)进行公示。
每学期开学后的2个工作日内,各单位(部门)须及时将本单位(部门)教职工报到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考勤员须将教职工所有审批后的请销假有关材料复印1份,复印件由考勤员保管,原件报人事处。
考勤表按学校统一制定的考勤表式样填报。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须实事求是的上报考勤情况,不得漏报、瞒报。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考勤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处分。
第十条人事处会同监察室对各单位(部门)的考勤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包括考勤记录、人员在岗情况等)。
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
第一节 各类假期规定
第十一条探亲假。
(一)探望父母。凡在我校工作满1年且已满试用期的教职工,与父母均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期间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这里指的“父母”包括教职工生父母,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由教职工供养的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或父母分居两地,只能选择一地探望。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休假1次,假期为20天。未婚(含丧偶和离异)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休假1次,假期为20天,也可2年休假1次,假期为45天。
(二)探望配偶。凡在我校工作满1年且已满试用期的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期间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夫妻双方当年内如有一方已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另一方当年则不再享受;教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休假1次,假期为30天。
教职工的配偶是在出国(境)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且婚后在国(境)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的公派研究生,教职工可申请出国(境)探亲,时间一般为3个月,到期后本人可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1次,最长延期3个月。
(三)教职工享受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假期(除事假外)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四)探亲费报销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婚假。
符合法定年龄、但低于晚婚年龄的,休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休婚假18天;再婚的,休婚假3天。
婚假只能在办理结婚证后的半年期限内享受。
第十三条生育假。
生育假分为生产假、流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和哺乳假。
(一)生产假
生产假98天(含产前休息15天),晚育(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的增加90天;经医院证明属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如产假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
专任教师考虑到教学工作安排,当年可适当调整产假休息时间,但不能超过规定的期限。
未婚生育及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产假待遇。
(二)流产假
女教职工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可休流产假15天;妊娠3—4个月(含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可休流产假30天;妊娠4—7个月(含7个月)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可休流产假42天;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可休流产假90天。
女教职工第1次人工流产按上款休假,第2次人工流产按病假对待,第3次及以后流产及未婚流产按事假对待。
(三)护理假
妻子晚育分娩,丈夫可休护理假30天。
(四)节育假
接受节育手术的教职工,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休假。
(五)哺乳假
女职工抚育1周岁以下的婴儿可请哺乳假,每天两次,哺乳时间为:上午30分钟,下午30分钟。两胎以上者,其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允许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哺乳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可享受工伤假。
第十五条丧假。
教职工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在省内办理丧事的,休丧假7天;在省外办理丧事的,休丧假10天。
第十六条病假。
教职工因病(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凭省级及以上三甲医院或学校附属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手续。
出差或探亲期间因病(伤)不能按时回校工作的,返校时须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予以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患急症的应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需请假的,可酌情给予批准。
第二节 请假程序
第十八条各类请假均须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离岗休假。
第十九条探亲假审批程序。
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境内须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境外须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婚假、生育假、丧假审批程序。
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工伤假审批程序。
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持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病假审批程序。
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持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中须明确建议休息时间),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病假在1个月(含1个月)之内,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病假在1—2个月(含2个月),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三)病假在2个月以上,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长期请病假(连续请病假在2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在病假结束时,到省级及以上三甲医院或学校附属医院复查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
长期请病假人员在病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时送交病假证明。若一经发现从事其工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停止其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假审批程序。
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事假在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之内,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事假在6—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上,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因公外出参照本条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部门)正副职干部请假审批程序。
(一)单位(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按上述程序报批的同时,须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主要领导同意。若离开郑州,须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二)单位(部门)副职(不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 按上述程序报批的同时,须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属上级部门管理的干部,按上级要求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节 销假、续假程序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请假审批程序依次履行销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请假期满需继续请假的,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请假审批程序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的,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
第四节 假期待遇
第二十八条探亲假待遇。
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期间探亲的,探亲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工作期间休探亲假的,须履行事假审批手续,并按事假待遇执行。
第二十九条生育假(包括生产假、流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和哺乳假)、婚假、丧假待遇。
(一)在规定的休假时间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业绩发放。
(二)超过规定的休假时间,须履行事假审批手续,并按事假待遇执行。
第三十条病假待遇。
(一)当月累计11个工作日(含11个工作日)之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当月累计超过11个工作日之外的天数,每超过1个工作日,扣发月绩效工资的1/22。
(二)连续请病假2个月,第1个月按本条第(一)款标准执行;第2个月,每请假1个工作日,扣发月绩效工资的1/22。
(三)连续请病假在3—6个月,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四)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5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4.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5%计发,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五)长期请病假人员如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六)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教职工,不得参加当年度评优评先。
第三十一条事假待遇。
(一)事假每个工作日扣发月绩效工资的1/22。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教职工,不得参加当年度评优评先。
第三十二条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因违法违纪受到治安拘留或打架斗殴造成伤残,其在拘留或停工治疗养伤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停发。
第五节旷工及处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请假手续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二)请假期满未履行续假手续或履行续假手续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校内调整工作岗位后无故不到新岗位报到上班者;
(四)本人提出调动工作,虽经学校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而无故不上班者;
(五)无故迟到、早退者;
(六)伪造请假理由欺骗组织者。
第三十五条有以上旷工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在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内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内的,当月每累计 3次,计旷工0.5个工作日,以此类推;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及以上的,每次按旷工0.5个工作日处理。
(二)当月旷工3个工作日之内,每旷工0.5个工作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1/12;当月累计旷工3—5个工作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累计旷工6—15个工作日,扣发2个月绩效工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扣发当年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